权志龙被卷入版权纠纷陷乌龙事件,涉事歌曲《我十三岁》实与其无直接关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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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手权志龙近日被卷入版权法违规争议。然而,在被指涉事的歌曲<我十三岁>中找不到权志龙的名字,既不是该曲的作者,也几乎不可能从中获得任何音源收益。
作曲家A某于去年11月以涉嫌违反版权法为由,起诉权志龙、杨贤硕及YG PLUS代表,称自己于2001年创作的<G-DRAGON>遭YG方面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并使用。<G-DRAGON>收录于嘻哈合辑《2001大韩民国 HIPHOP Flex》,并于同年注册至韩国著作权协会,作曲与编曲署名均为A某。
2009年,该曲以<我十三岁>的标题被收录进权志龙的个人演唱会现场专辑。A某认为这是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,遂向YG方面提起诉讼。然而,权志龙并未在该曲中登记为版权人。换言之,A某所指控的版权法违规与权志龙并无直接关联,他在2009年仅以演唱者身份演绎了这首歌。
韩国著作权协会相关人士向本社表示:"权志龙并未作为该曲的作者登记,如果没有收取版权费,很难追究其责任"。此外,著作权协会还澄清了所谓"办公室遭警方搜查"的传闻,称:"有媒体报道警方搜查了本会办公室,但此事纯属捏造"。
那么,A某为何依然坚称自己的作品遭到未经授权的盗用呢?在2010年发行的权志龙个人演唱会现场专辑中,A某创作的<G-DRAGON>确实被更名为<我十三岁>并收录其中。不过,YG方面解释称,此事源于同名歌曲造成的误会。事实上,名为<G-DRAGON>的歌曲有两首:一首是A某于2001年创作的歌曲,另一首则是Perry在同年制作的<G-DRAGON(Feat. Perry)>。
权志龙在2009年的个人演唱会上,将这两首<G-DRAGON>与其他曲目串联成一段串烧表演,依次演唱了<G-DRAGON>(A某版本) →<Storm>→<Hip-Hop Gentlemen>→<G-DRAGON(Feat. Perry)> 。YG在2010年发行现场专辑时,对曲目单的标注进行了调整:将A某的<G-DRAGON>改为以其第一句歌词命名的<我十三岁>,而Perry的<G-DRAGON>则保留原名。
YG相关人士表示:"两首歌同名,容易让人混淆,因此才将A某的作品用首句歌词更名为<我十三岁>,这并非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"。韩国著作权协会同样认为,该曲难以认定为未经授权的复制。"只是更改了曲名,并不构成侵权复制","但若由司法机关裁定,仍不排除存在侵犯著作人格权(作品同一性保持权)的可能性"。
此外,著作权费用的核算也颇为复杂。音著协解释称:"串烧形式的歌曲在流媒体平台上难以准确统计播放量。只有在被认定为原曲的情况下,才会支付版权分成,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"。首尔麻浦警察署已接到A某的起诉书并立案调查。警方相关人士简短回应称:"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,具体细节不便透露"。
权志龙方面则是在事后才获悉被起诉的消息。其相关人士于14日表示:"权志龙并未参与任何曲目单的制定,对该曲相关事宜完全不知情"。